济南2辆公交车发生刮碰致1人腿部骨折6人轻微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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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5:30:55
其一,首都所在地必须名为北京。
如北京的首都功能(国际交往中心)和城市功能(北方中心城市)均需要特大型机场,但在双航空枢纽格局下大兴国际机场的建设规模又超出了纯粹城市功能的需求程度,这是在需求性功能竞合时就高不就低的结果。北京则是一个国家概念、宪法概念,[38]并进而判定:如果规定首都是北京市,那么北京市的行政区划变更就是实质修宪行为。
[20]服务人民大众和生产是一般的城市定位,而服务于中央政府则是北京作为首都的特殊定位,二元功能格局由此奠定。省文处理的思路虽并未诱发差异化诠释困境,但表述上确实有失规范,这也是七八宪法第60条在延续七五宪法第30条的内容、结构和逻辑的基础上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前缀的原因。四是在实践中,首都功能的充分实现须以对北京各区域优势统一、充分调配为前提,划定中央政务区无疑将极大削弱这种必要的调配能力,反使中央在首都功能实现的过程中画地为牢。[43]李忠杰,见前注[13],第44页。在非常态下,则根据《首都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突发情形和规范未尽事宜作出及时回应。
[15]韩大元,见前注[1],第217-218页。我国经济中心自宋以来一直南强北弱。彭真在解释《宪法》的规定时说,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我们是决不含糊的。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总依据。包括香港特区在内的各界不得不反思产生这些问题和争议的根源,即治理香港的宪制基础仅仅是《基本法》,还是《宪法》和《基本法》? (一)学界提出宪法与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宪制的基础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宪法》第87条第15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六,突出了《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16](P32)彭真在解释《宪法》的规定时说,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我们是决不含糊的。
《香港基本法》第11条规定,根据《宪法》第31条,香港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这一观点的用意在于阐明《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及《基本法》在国家法律秩序中的地位,但并未能直接回答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问题。第二,香港宪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确立的,其中体现了国家主权的唯一性和《宪法》所确立的单一制的原则。刘海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中国其他地区,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受到《宪法》的保障。《宪法》的效力及于特别行政区已成为共识,但对于《宪法》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哪些部分适用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人们并未取得一致意见。虽然此时国家主要考虑台湾问题,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谈判已于1982年9月正式开启。第六,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的首要标志是《宪法》在香港澳门发生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香港和澳门。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一些学者将香港法院依据《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区法律的审查称之为违宪审查,并将香港法院所具有的这一权力称之为违宪审查权。这种作用可分为两类:其一,直接作用。
要改善这种因一国两制实践带来的客观后果,提升特区居民的身份认同,首先必须从制度层面寻求解决之道,即深化宪法观念,加强宪法认同o。(一)香港回归前的宪制基础 英国通过与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而攫得对香港地区的统治权。
但对于《宪法》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的问题,香港社会认为,即使《宪法》在特区有效并不表示《宪法》适用于特区,《宪法》的适用性视乎地区本身的情况及特殊性,因此《宪法》中有部分条文不适用于特区,有部分条文适用于特区,并且适用于特区的条款还区分为‘一般性适用和‘特别适用。第四,制定《香港基本法》的直接依据是《宪法》第31条,但《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并非仅以《宪法》第31条为依据,而是以整个《宪法》为依据的。现行《宪法》在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为区分全国人大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故有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之谓。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中央适时提出和确认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在强调《基本法》作用的同时,突出《宪法》的作用。此种观点又分甲乙两说:甲说认为,现行《宪法》与《香港基本法》具有隶属关系,即后者隶属于前者,前者与后者是联邦宪法与成员国宪法的关系。实施《基本法》、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如果只着眼和局限于《基本法》的规定,而不从《宪法》层面上、特别是《宪法》确认的一国两制的高度理解《基本法》及其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必然只看到一制,而无法看到一国两制的全貌。
为加强对香港的有效管治,1843年英王通过王室特权立法的方式在香港地区分别颁布《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在保留为香港直接立法的权力的同时,授予香港总督及立法局、行政局等管治机构以广泛的管治权力。必须强调的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三)《基本法》是基本法律说 在批判《基本法》是宪法、《基本法》是小宪法观点的基础上[9](P506),形成了《基本法》是基本法律的观点。韩教授并在其后的论文和访谈中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论证。
乙说认为,现行《宪法》与《香港基本法》无隶属关系,因为后者的制定,使中国出现了两部平行地位和效力的宪法[7](P1)。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两制的差异表现为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体制等各方面的差异。
例如,《宪法》确认和维护一国两制指导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宪法》签署和批准两个联合声明、《宪法》授权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宪法》授权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并通过《基本法》创设特别行政区制度等。《宪法》与《基本法》存在效力上的位阶差异,《基本法》是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而制定的,两者又如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和《基本法》在宪制基础中各自扮演着何种角色?对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的不同认识又会带来或者造成怎样的后果?笔者认为,随着一国两制实践的不断推进,梳理对于香港和澳门宪制基础在认识上的变迁,揭示因认识上的变迁而具有的特定意义,对于全面准确理解一国两制、保证特别行政区制度行稳致远,是极其必要的。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始终存在的国家认同问题主要是政治认同和制度认同问题o。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多次阐明中国对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立场,即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
《英皇制诰》同时规定,以后制定的本地法律不得以与适用于香港的《公约》不符的方式限制香港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自由o。而《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的宪制性法律的表述,也只是回答了《基本法》在创制特别行政区制度方面的功能和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没有完整地回答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这一重大问题。
但并不能由此否认,在必要时,《宪法》的相关规定在特别行政区是完全可以直接适用的。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的政制改革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必要的解释或决定,但每一次解释或决定都必定会引来港人或多或少的质疑和反对。
这里‘有效是指整部中国《宪法》在香港具有效力,不可以认为中国《宪法》的其中一些条文在香港无效[12]。1976年葡萄牙宪法规定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特殊地区。
习近平主席强调,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为了克服这种认识的片面性,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这一命题应运而生,并得到中央的确认,也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宪法》和《基本法》所蕴含的国家主权统一、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价值目标,《宪法》和《基本法》所保障的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政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区居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特区政治体制等应当成为特别行政区广泛认同、接纳和坚守的主流价值观。二是让香港社会各界了解到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实施的经验和成就,特别行政区与国家主体的宪法价值差异在不断缩小o。
自中英两国政府于1984年正式签署《中英联合声明》至香港正式回归,英国多次大幅修订两个宪制性文件,为过渡期内港英政府推行政制和法制两个方面的宪制改革提供宪制基础。(一)作为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的共同构成需要解构 如上所述,香港和澳门回归以后,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香港终审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迄今也已在多个案件中援引《宪法》相关条款来辅助和补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和解释o。但在遇到中央拥有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拥有决定权、港人治港中的港人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具有实质任命权等《基本法》未作非常明确规定的问题上,如果目光只限于《基本法》,则完全存在对《基本法》误读的可能性,人们眼里可能全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而不愿意承认中央依据《基本法》所享有在特别行政区的权力。
众所周知,《宪法》与《基本法》存在效力位阶上的差异,《基本法》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而制定。(二)《宪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宪制基础 笔者认为,在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中,基于《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也基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独特地位和功能,在形成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中,《宪法》发挥着根本宪制基础的作用。